因你单位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13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8份,金额合计31,860,799.98元,税额合计4,141,904.36元,价税合计36,002,704.3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 元。
以上应缴款项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1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稽罚〔2023〕13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