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15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0年8月至11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金额合计5,698,582.24元,税额合计740,815.76元,价税合计6,439,398.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1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3〕15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