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8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216号701室(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90份,金额合计47,235,435.41元,税额合计6,140,606.54元,价税总合计53,376,041.95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金额合计1,446,979.23元,税额合计51,296.89元,价税总合计1,498,276.12元。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经营状态;
(二)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流水资料;
(四)纳税申报记录;
(五)你公司取得的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细;
(六)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企业生产要素信息记录;
(七)从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信息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以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4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