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7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恒信路134号201房自编之三(仅限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深圳市瑞驰圣世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663份增值税发票(65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4,851,628.29元,税额合计8,430,711.39元,价税总合计73,282,339.68元;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33,250.48元,税额合计3,997.52元,价税总合计137,248.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你单位税务登记、申报、企业生产要素等资料;2.对你单位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银行账户查询资料;4.你单位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开具增值税发票明细;5.从广东省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系统打印的社保信息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4号)领取《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3〕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