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4年3月13日
附件:非正常户公告名单(2024年2月).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