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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 2023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8-31 14:55:2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提升市场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从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广州市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依法开具给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受票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普通发票;

(五)受票方为未实名(需填写真实姓名)的普通发票。

二、参与方式

个人消费者取得上述普通发票后,自2023年9月20日起通过“粤税通”小程序扫描发票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相关信息,登记参与“有奖发票”活动。

三、开奖方式

个人消费者登记参与活动的发票信息,实行两次开奖。具体开奖时间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另行通知。

(一)第一次为即时开奖,个人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自2023年9月20日起可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直接参与即时开奖。

(二)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凡已参与第一次开奖的普通发票均可参与定期开奖。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奖发票信息。

四、奖项设置

(一)即时开奖奖金金额最高人民币800元,中奖金额根据奖金总体额度随机分配。

(二)定期开奖共设3个等次的奖项,对应的奖金分别为人民币1万元(税前)、5万元(税前)、10万元(税前)。

五、奖金兑付

(一)即时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

(二)定期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给付中奖者。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指定地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奖金兑付。逾期未兑付的,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所需资料

(1)中奖者兑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参与活动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供税务机关核对;

(2)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原件;中奖发票为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格式文件(PDF、OFD、XML格式)。

2.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兑奖

(1)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纸质发票;

(2)非PDF、OFD、XML格式文件的电子发票;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3.由发票受票方本人兑奖。

4.兑奖者兑奖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六、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七、本通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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