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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六问六答
发布时间:2023-09-28 17:36: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题一:《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场所。

问题二: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两个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问题三: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一)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需要有能够支撑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具体如下:

1.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2.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3.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在最低标准的设定上,综合考虑了各种规模企业和南沙先行启动区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分段的方式。上述标准根据南沙先行启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1.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企业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

2.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

3.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问题四:账务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二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南沙先行启动区。

问题五: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何理解?

财产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强调的是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财产且该财产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一些企业的财产已登记在其名下但不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如果符合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或者符合相关财产特征,对该部分财产是否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不做硬性要求。

问题六: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南沙先行启动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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