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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退费
发布时间:2023-02-17 15:32: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养老保险不含人社部门办理退费时间;医疗保险不含财政部门拨款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粤税通”、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通过VTAX实现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超龄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社保费退费。经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由人社、医保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3.【办理条件】

3.1缴费人于全责征收前缴纳的社保费,应指引缴费人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3.2缴费人全责征收后缴纳的社保费,符合以下情况由税务机关办理(暂不支持差额、拆分险种退费):

3.2.1重复、多缴;

3.2.2错缴;

3.2.4托收单退费(仅支持单位整笔退费);

3.2.5其他;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退费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5.2灵活就业人员的历史缴费明细表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印章)的报送条件为:不同统筹区重复缴纳的;

5.3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退休证、养老待遇核定单)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已退休的;

5.4灵活就业人员最早的劳动档案出生年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已退休,而且劳动档案出生年月与身份证显示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5.5死亡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死亡的;

5.6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办理的;

5.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办函原件的报送条件为:托收单(指《追溯补缴社保费核定表》《追溯变更缴费项目缴费核定表》《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年限缴费核定表》等由社保部门出具委托税务部门征收的凭据)核定数据出错的。托收单核定数据出错的;

5.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报送条件为:属于其他情况退费情况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5.9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10养老保险退费失败,经税务机关确认因原缴费账号状态异常、银行账号、账户名称等发生变化导致社保费退费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前首次办理退费的受理回执、变更账号书面申请原件、新的退费银行账户开户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人存折或借记卡)。

5.11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退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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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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