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政策篇
1.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退。
第一是“免”。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第四是“缓”。延期缴纳后,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继续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五是“退”。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程序依职权批量退回用人单位原扣费账户,无需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形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按照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政策,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有雇工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雇工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执行期内,原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满足以单位形式参保之月起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3.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阶段性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根据我省政策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的缴费负担。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免征或者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但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另根据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相关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因此原选择按照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适当减轻缴费负担。
5.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6.公司为非全日制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适用,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7.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12月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全部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的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种是不享受减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8.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条件的,在政策执行期内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9.公司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根据我省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0.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
答:属于。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在计算减免费款时,首先要按照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12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费时,直接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11.广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减征期间的费率是?
答: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月至6月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12.公司所在地区在广州市,除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13.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其中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待遇问题由社保经办机构(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解释,详情咨询12333社保热线。
14.延期缴纳社保费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当期社保费的,是否可以再延迟缴费?
答:延期缴纳社保费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
当前,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缴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15.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1)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前已经成立。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现金储备可维持生产经营不足3个月;或者用人单位疫情期间月均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含)以上。
(3)用人单位承诺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16.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补缴,但是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可以延期缴纳吗?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二部分 操作篇
17.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做法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受疫情影响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也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
对于3月8日系统调整前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已经主动批量发起退费,原则上直接退回企业原缴费账号。请用人单位及时留意账户到账信息。退费金额等于享受的减免金额。
18.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期间,用人单位要先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不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
19.公司享受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职工享受待遇的前提是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实际应缴金额为0。
20.不同企业类型享受的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不一样,请问如何划分企业类型?是否需要用人单位申请?
答:企业类型由税务机关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我省大型企业,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广东税务已按照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与减免类型的对应关系,确定全省所有已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无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在申报社保费时,系统自动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计算产生减免后的应缴金额。
21.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1)享受阶段性全免2020年2 -12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2020年2-6月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机关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22.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变更企业划型结果申请。
根据我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大型企业申请变更划型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填报《大型企业申请变更划型结果承诺书》,如实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承诺情况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23.个体工商户2020年3月前没有雇工,不能享受减免政策,4月开始有雇工,并且为雇工参加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请问可以从2月开始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吗?
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有雇工的,自实际有雇工且以单位形式参保开始之月起享受减免政策。如果4月才符合减免条件,那么自4月起享受减免政策。
为不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由个体工商户填写《其他类型缴费单位确定划型结果承诺书》,承诺情况真实准确,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新办缴费登记的企业,如何确定企业类型?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类型。待减免类型确定后,用人单位再办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
25.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款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26.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27.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
28.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29.企业如何查询享受的减免金额?
答: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开通了减免金额查询功能,已申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已缴费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选择费款所属期后,查询出当月缴款情况,点击【申报汇总表】,即可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2)已申报未缴费的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欠费查询】,选择费款所属期后,查询出当月申报情况,点击【申报汇总表】,即可查询当月享受的减免金额。
3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延期缴费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一并延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社保费。目前,为个别员工优先清缴社保费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31.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32.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当月存在欠费的,“实际减员时间”不能为欠费所属当月。如2020年2月存在欠费,那么实际减员时间不能早于3月1日。
3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不得晚于2020年12月底),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办理了补增员和补减员业务后,进入【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月9日补申报2月社保费,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比如2月20日申报了2月社保费,则3月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作废该申报记录。
34.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享受延期缴纳政策,请问是不是疫情一解除,就要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其中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自疫情解除第三个月起,企业应该正常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应当在疫情解除的第三个月月末缴清,逾期将加收滞纳金。
假设疫情7月解除,则所属期2-9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统一延长至10月,用人单位应于10月底前缴清所属期2-10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企业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待遇问题由社保经办机构(医疗经办机构)负责解释,详情咨询12333社保热线。
35.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应如何申请?
答: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起,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月20号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据实填报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
第三部分 延长实施期限篇
36.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哪些变化点?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次新政的变化点主要四个: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调整延期、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新增“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取消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7.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具体如何延长?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38. 广州市阶段性减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延长实施期限?
答:此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因此,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结束后,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的通知》的规定,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到5.5%。
39.延长实施期限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否发生变化,企业该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此次新政仅是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适用的对象没有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缴费政策,仍然实行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系统将自动按照用人单位的减免类型自动产生减免后的应缴费款。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查阅享受的减免类型。
40.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4月到期,现在延长执行到6月底,那么已经缴费的是不是要办理退费呢?
答:享受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大型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已缴纳了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并已享受了减半征收的优惠,那么无需再办理结算。如果已申报但未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已调整征管系统的减免期限,系统将按政策规定自动减半计算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作废已申报数据,核实无误后正常缴费即可。如果还未申报社保费,那么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模块,补申报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在申报时自动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7月所属期起(含7月)的社会保险费时,将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41.延长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前已缴工伤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最新规定享受减免吗?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出台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的工程建设项目,将由税务部门统一计算应退的费款主动退回到原缴款账户。未通过账户扣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缴费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42.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答:我省原有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此次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主要增加了“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以及取消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当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无需申请。延缴缴纳社保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43.灵活就业人自愿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何规定?
答:为了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2020年的缴费负担,国家和广东省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另根据我省政策规定,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因此原选择按照下限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适当减轻缴费负担。
44.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自愿暂缓缴费吗?
答: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仅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但是需要留意的是,2021年1月后补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当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45.如何理解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答:根据国家文件规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仅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具体而言,《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明确,广东省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备注:以上政策如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