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延长期限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5.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5%。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6月30日。
(二)失业保险
1.从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的浮动费率,分为0.32%、0.48%和0.8%三个档次,个人费率为0.2%。
2.上述浮动费率适用对象为在广州地区参加失业保险满五年用人单位。对于在广州地区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含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位费率按0.48%征收,个人费率为0.2%。
3.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4月30日。
(三)工伤保险
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风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6%、0.8%、0.9%、1.0%、1.2%、1.4%。
2. 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出台实施前,我市继续实施本地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即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3.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实行阶段性下调50%政策,政策执行期到2022年4月30日。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备注:以上政策如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