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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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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核定
发布时间:2019-11-01 19:03: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基础管理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 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首次参保或需要变更缴费项目的用人单位,应申请缴费核定或变更核定。

缴费核定或变更核定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方式、缴款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险种、社保属性、开始年月、签订或变更银行扣费协议。

3.【办理条件】

首次参保已经办理参保缴费信息采集或需要变更缴费项目的用人单位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动公开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动公开

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5.【办理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1

《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

 

 

 

 

 

 

 

 

 

 

 

 

 

税费业务专用章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无

6.【纳税人注意事项】

7.【纳税人办理流程】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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