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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减员
发布时间:2019-11-01 19:05: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9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工商或税务已注销、或社保登记状态为“非正常”的可以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参保缴费的职工个人已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踪、注销等特殊原因,或者在金三税收管理系统中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可由职工个人提出特殊减员申请。

3.【办理条件】

参保缴费的职工个人已与用人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踪、注销等特殊原因,或者在金三税收管理系统中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可由职工个人提出特殊减员申请。

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但未能及时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依据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材料或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参照办理。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经办人身份证报送条件为非参保人本人自行办理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4.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法院判决书等劳动关系解除的证明材料或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但未能及时履行申报减员手续的,由职工个人提供。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参保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1)个人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社保文书事项管理】→【社保业务事项申请】→【特殊减员(用人单位正常经营)】;

(2)个人身份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更多】--【特殊减员申请】。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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