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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
发布时间:2019-11-01 19:51: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2.1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分首次申报、二次申报及对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

2.1.1首次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当月未按时申报而需要申报上一月的社保费。

2.1.2二次申报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对本月新增用工参保缴费的,应申报增加人员的本月社保费。

用人单位完成本月申报后,需再新增单位险种的,应办理未申报险种的申报。

2.1.3对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

对于用人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申报,在办理完增员操作后,需逐月进行社保费申报。

2.2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申报工伤保险。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社保费。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申报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缴费申报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5人以上(含5人)增减员应提供电子导盘文件。

6.【纳税人注意事项】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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