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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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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免参保
发布时间:2019-11-01 18:55: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或依职权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已办理免缴费登记认定的用人单位申请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已办理免缴费登记认定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免缴费登记资格,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撤销其免缴费登记认定。

3.【办理条件】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报送要求为“条件报送”的具体报送要求:

5.1《社会保险费免缴费登记认定表》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免参保登记的需要提供。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文书事项管理】→【社保业务事项申请】,免参保户点击【社保免参保资格管理】,进入撤销页面,显示单位信息、免参保信息;点击【撤销免参保】。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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