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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欠费数据核销
发布时间:2019-11-01 19:26: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用人单位重复申报的数据核销可以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的职工欠费数据核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2.1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

2.2职工本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欠费;

2.3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错误申报的社保费;

2.4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欠费核销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税务机关核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标准版)中相应的欠费数据(适用于已迁移入税务机关征收系统的全责征收之前欠费数据);

2.5其他特殊情形。

3.【办理条件】

3.1社保费的缴纳是以参保单位是否存在实际经营、参保人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依据。参保单位被工商等部门吊销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则可从认定或吊销之日起不负担其应缴的社保费,同样,参保人有证据认定某时点后,已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可核销其该时点以后的欠费。

3.2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错误申报(如:重复申报等)的社保费。

3.3核销全责征收前欠费,必须出具社保部门开具的欠费核销证明资料。

3.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存在未清缴社保费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欠费核销。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申请人身份证的报送条件为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2、代办人身份证的报送条件为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时,非职工本人自行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用人单位不存在经营活动的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用人单位被认定非正常户期间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欠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吊销、注销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等。

4、申请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报送条件为由港澳台居民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申请人护照的报送条件为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华侨需提供护照。

6、职工离职或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职工离职、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对于走逃失踪非正常户可以不加盖单位公章。

7、核销全责征收前欠费需要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欠费核销证明。

8、对缴费人在不同统筹区重复缴费需要办理欠费核销的情况,提供异地缴费历史明细表。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6.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文书事项管理】→【社保业务事项申请】→【欠费数据核销】。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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