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办理指引 > 用人单位适用 > 政策性补缴业务
用人单位主动补缴
发布时间:2021-09-30 10:28: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30日

承诺办结时限:30日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VTAX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通过VTAX实现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社会保险费。

3.【办理条件】

3.1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包括全额补缴、缺失险种补缴、差额补缴、单位法人代表补缴、个体工商户(有雇工)雇主补缴、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的补缴、提供法院或人社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件补缴等。

3.2对于用人单位为首次增员的员工申请办理12个月内的社保费补缴,可自行通过网报系统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业务,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该业务参照“职工社会保险费登记”业务办理。

3.3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雇主的社保费补缴,补缴所属期内需已有雇工的缴费记录,或与雇工一同申请补缴相同所属期的社保费(雇主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工商登记相关资料的报送条件: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要提供。

5.2港澳台人员和华侨有效身份证明的报送条件:港澳台人员和华侨需要提供,无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5.3补缴人员出境定居时间的有效证明资料的报送条件:社保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有应参未参时段办理补缴的需要提供。

5.4《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的报送条件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保时,未按职工户籍申报失业保险导致失业保险缺失单位或个人部分险种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凭人社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理补缴。

5.5《法人变动登记信息表》的报送条件:曾变动过法人代表的需要提供。

5.6缺失险种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无需提供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5.7差额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5.8个体工商户雇主补缴,雇主无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

5.9法人代表补缴无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6.2文书表单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6.3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