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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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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社保票证
发布时间:2019-11-01 19:20: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电子缴费方式、POS机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以电子缴费方式、POS机缴纳社保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

国家税务总局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5.【办理资料】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纳税人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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