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收入规划核算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是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用人单位电子缴费方式、POS机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在缴款后根据需要打印社保缴费票证。
3.【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以电子缴费方式、POS机缴纳社保费。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
文件字号 |
制定机关全称 |
信息公开选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8〕1789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是 |
全文 |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
是 |
第五条 |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
5.【办理资料】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类型 |
报送要求 |
资料形式 |
资料管理方式 |
业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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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
证件 |
其他 |
必报 |
条件报送 |
留存备查 |
容缺报送 |
原件 |
复印件 |
报盘 |
在线填写 |
免填单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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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件 |
(出件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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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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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纳税人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