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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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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已打印社保票证
发布时间:2019-11-01 19:21: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16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社保费征收管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

办结方式:即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最多跑一次

通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区内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税地图”)

联系电话:12366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业务概述】

已经打印的票证若有缴款数据或票证数据错误的,须先行作废错误票证。如缴款数据错误的需作废申报、缴款数据,重新进行正确申报、缴款后打印票证;如票证数据错误的则核对正确票证资料后进行补打税票。目前能够作废的票证为:在前台开具的未被汇总、未销号、未生成原始凭证清单和未划入财政专户的票证。

3.【办理条件】

已经打印的票证存在缴款数据或票证数据错误的情况。

4.【政策依据】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制定机关全称

信息公开选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789

 

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

 

全文

 

5.【办理资料】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类型

报送要求

资料形式

资料管理方式

业务印章

表证单书

证件

其他

必报

条件报送

留存备查

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报盘

在线填写

免填单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税务机关出件

(出件时必填)

需作废的票证

 

 

 

 

 

 

 

 

 

 

 

 

 

 

6.【纳税人注意事项】

6.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7.【纳税人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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