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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错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影响公司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吗?该如何计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呢?
发布时间:2020-07-13 15:31:06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二季度销售额均超过30万元。其中,二季度因操作失误全部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除此之外,5月份还补开了几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份、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上述发票无法追回冲红,影响我公司享受减征优惠政策吗?我们应该如何计算、申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呢?

答:由于您公司取得的季度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补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的增值税发票,应在一季度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进行二季度申报时,补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2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从本期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数中剔除。二季度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相关答复,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又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您应当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中,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请您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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