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涂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连同自产的应征消费税涂料一并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笔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该如何申报呢?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第28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您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
按照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