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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去
发布时间:2021-07-13 16:16:51来源: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粤港澳大湾区以不到全国0.6%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1/9的经济总量。在全球科技集群排名中,“深圳—香港—广州创新集群”,排名全球第2位。粤港澳大湾区以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区位优势、科技创新优势,正在吸引全球投资者的目光,其中的税收事项,是需要投资者重点考量的内容之一。专家建议有意投资大湾区的企业,应将税收事项嵌入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系统考量,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提醒1:搞清税制差异,搭建合理投资架构

到大湾区投资,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

毕马威中国联合汇丰和香港总商会,连续三年推出《探索大湾区》年度调查报告,综合企业高管的意见,分析大湾区的挑战和机遇。最新的报告收集了747名来自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多个行业的企业管理层对大湾区发展的看法,其中,52%的管理层表示,计划于2022年或之前扩展大湾区业务。

鉴于大湾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实际,税收方面的考量就显得格外重要。双利兴邦(深圳)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顾问徐大亮告诉记者,作为投资者,只有提前了解清楚国家和各地区出台的最新政策,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的红利。

对此,深圳市美浦森半导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冯海燕深有同感。作为一家专业功率半导体元器件的研发设计公司,美浦森在入驻大湾区之前,专门对半导体行业的税收政策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并对比粤港澳大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了细致的分析。“事前做足功课,是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的重要前提。”冯海燕说。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提醒,企业投资前一定要注意全面深入了解粤港澳三地的税制区别。她说,粤港澳在税种、税率、征税模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香港以所得税为主,中国澳门以博彩税和所得税为主,中国内地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税收管辖权方面,中国内地实行“属地+属人”原则,而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实行单一的属地来源原则,且征税范围较窄;对商品生产销售,中国内地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而中国香港则没有流转税。企业若不熟悉当地的税收政策,容易带来税务风险。“企业可以提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阅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投资税收指南。”刘丽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柴生伟在日常工作中常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打交道。在他看来,充分了解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内地的税收政策后,最重要的是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投资架构,在避免重复纳税的前提下,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实务中,境内A企业就曾因忽略这个问题而造成不小的损失。

A公司为了实现海外上市,在中国香港设立投资平台(一级子公司B公司),再以“返程投资”的形式,投资控股中国内地二级子公司C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C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B公司时,须按照10%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如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可以按照5%的协定税率扣缴预提所得税。

按照中国香港现行税法的规定,B公司收到C公司分配的股息时,不需要再缴纳香港利得税。但是,B公司进一步向境内母公司A分配股息时,原先由C公司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和C公司自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不能参与境内企业所得税的抵免。在此情况下,A公司取得的境外股息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A公司不采取返程投资,只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在返程投资方式下,由于中间层B公司属于中国香港的税收管辖权,其直接或间接负担的境内税款不能参与境外所得抵免计算。对A公司而言,这种“境内—境外—境内”投资架构,在税收上看很不划算,也增加了管理成本。

为此,柴生伟提醒,企业在投资大湾区过程中,一定要提前做好合理的投资架构安排,尤其是以香港作为平台进行上市及资金筹集时,既要考虑湾区内税制差异的优势,也要注意这种差异所带来的额外税收成本,做出更优的架构设计,避免类似控股方、集团资产及业务实体在内地,投资主体在中国香港的投资架构带来重复征税的风险。

提醒2:重视科技创新,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采访过程中,不少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与国际一流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最大的差距在科技创新,最大的潜力也在科技创新。因此,投资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有关科技创新方面的优惠政策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有关专家介绍,在中国内地,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10年,研发费用可以加计100%扣除等。香港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还可以加计扣除200%和300%。不过,一些企业由于忽视了税收政策的细节,未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内地S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香港设立了研发分公司。2019年,香港分公司取得经营所得5000万元,并遵照规定在香港缴纳了利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规定,S公司对来源于香港分公司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

但是,S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只提供了内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并没有将香港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指标纳入计算。因此,对来源于香港分公司的所得,S公司需按照25%的法定税率抵免计算境内企业所得税,而无法执行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因适用条件不匹配而无法享受到相应税收优惠的案例并不少见。专家提醒企业,在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相关的税收条件,确保最大限度享受税收红利。

同时,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提醒,扣缴申报和对外付汇流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为提升大湾区企业对外付汇和办理跨境涉税业务的便利性,广东省税务局推出了“国际汇税通”平台,企业可依托该平台高效完成对外支付业务,降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提醒3:跨境交易渐多,合规处理复杂事项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快速发展,企业复杂跨境事项日渐增多,相关税务处理能力也面临新的挑战。其中,如何实现利润分配的合理公允,特别是在湾区内开展合作研发、科技创新和品牌推广等知识产权活动的企业,如何处理无形资产价值贡献分割的问题,将会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涉及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一定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合理合规地统筹跨境研发活动和跨境交易安排。”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柴生伟说。

中国香港企业M公司设在大湾区内地的子公司A公司,除负责内地的零售业务外,主要负责某服装品牌在中国内地的批发、广告宣传的策划推广,以及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或特许加盟店,并对各地分公司和加盟商实施不同的管理和监督等职能。M公司只负责服装的设计、商业规划以及在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推广,但是A公司每年按销售收入的8%向M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认为,A公司承担了品牌主要的营销与推广活动,并且品牌的主要价值在内地形成,商标使用费应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进行调整。最终,A公司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亿多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00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了帮助更多企业避免出现类似的税务风险,目前广州南沙税务部门已推出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机制,一方面消除了企业跨境经营所面临税制差异带来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将有效化解复杂涉税事项认定处理中潜在的征纳分歧。基于此,建议企业注意用好税务部门推出的创新服务举措,同时积极提升自身税务管理水平,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主动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减少跨境税务风险。

除了转让定价的问题,税收协定的运用也是大湾区内企业会频繁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此外,还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对此,深圳市税务部门提醒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能有效降低税负,但也要注意符合适用条件。

中国香港的B公司在中国内地投资了一家企业A公司,持股比例45%。2019年6月,A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投资方分配股息,其中归属于香港公司的股息达到3060万元。在缴纳对外分配股息的预提所得税时,A公司认为香港B公司是该笔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并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5%的股息分配协定待遇税率。然而,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的后续管理中,发现香港B公司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认定条件,需要补缴税款153万元。

柴生伟表示,境外企业投资内地时,通常会在香港设立中间层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对境外分配股息时,由中国内地企业支付给香港的中间层公司,可以适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下5%(股息所得)或7%(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所得税率。“这一切的前提,是中间层公司必须满足‘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条件。”柴生伟说。

据悉,深圳市税务局与广东省税务局近期联合启动了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周大福珠宝集团成为首家受惠的港资企业。在该机制下,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大湾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不仅流程简化,而且可实现湾区内核查结果互认,为投资湾区的跨境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税收确定性。(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陈俊峰、蒋琳珊、孙斌、凌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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