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7-03 10:01:28来源:惠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4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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