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