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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十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0-04-14 15:46: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区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区政府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只能是以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享受免税吗?

答: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

三、我所在单位参加了此次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个人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如何办理申报?

答: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四、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都包括哪些?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五、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六、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中扣除;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既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

七、我直接捐给医院的口罩想享受税前扣除,和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相比,在税务办理上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要注意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八、我购买了一批口罩、护目镜等防疫物资,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应该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九、我向公益性组织捐赠后,公益性组织没有及时为我开具捐赠票据,我还可以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十、公司组织员工捐款,员工先将捐款给公司,公司再统一捐赠,捐赠票据上的名称只有公司的名称,员工个人能否享受全额扣除政策?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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