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下称“55号公告”),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然而在实务中,个别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2020年10月销售应税货物不含税销售额600万元,对目标扶贫地区捐赠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上述货物共耗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为65万元。其中,该公司对外捐赠部分符合55号公告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该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600×13%-65=13(万元)。
2021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发现,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于是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A公司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其捐赠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应当将该项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那么上述捐赠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怎么计算呢?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之和,再除以当期全部销售额。
正确处理
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5×200÷(600+200)=16.25(万元)
因此,A公司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5-16.25=48.75(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600×13%-48.75=29.25(万元)
所以A公司需要补缴增值税:29.25-13=16.25(万元)
同时,一并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相应的滞纳金。
总结思考
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样很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大家如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