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把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2022年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打击。
本期大家一起来了解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将会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切实提升广大纳税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一、以虚增进项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责任
行为人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虚假的留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规定,不法分子向上游开票方支付“开票费”并让对方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还可能形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竞合。纳税人为了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致使企业少缴其他税款如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偷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逃税罪。
二、以隐瞒收入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责任
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来减少销项税额,然后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的,可能涉嫌逃税罪。在这种行为模式下,纳税人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即以不列、少列收入方式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本应缴纳的销项税款,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在逃避缴纳税款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达到追诉标准并非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以其他欺骗手段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为的责任
对于部分不满足留抵退税条件但有结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在发生企业注销业务时,利用关联企业,转嫁留抵税额然后骗取退税的,如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留抵退税行为后果严重、处罚严厉,广大纳税人务必时刻紧绷法律的弦,做到依法诚信纳税。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