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为企业列支成本的一大重要凭证,是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也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下有几种常见因不合规而不能报销的发票情况,千万要避免!
一、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以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
增值税不同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能用。
三、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即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四、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五、发票章不规范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同样不能用。
特别提醒: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也就是在发票上没有发票专用章,但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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