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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日报:享受免税优惠切莫忘了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2-07-25 15:17:11来源:揭阳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在实务中,企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形式有很多。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税优惠,要规范履行程序性要求,合规办理申报并留存资料备查。

近日,笔者整理案头资料时发现,甲公司在2017年1月,收购了一块农业综合用地。后将该土地出租给乙公司用于采摘和观光。甲公司认为,该土地一直用于农业生产,且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用途为“农业综合性用地”,应当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因此,一直未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

谁是纳税人?

案例中,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本案例中,未存在特殊情况,甲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是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在出租期间,用于采摘和观光的土地,是否属于此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据此判断,本案例中的土地,属于“直接从事农业的生产用地”。

综上所述,甲公司是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且可以依法享受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须规范履行程序性要求!

本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由于从取得土地以来从未履行申报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甲公司在2017年取得该宗土地时,就应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逐一申报全部土地的税源明细信息。同时,按照要求,留存备查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相关证明(认定)资料;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资料。

免税优惠可享受,但是规范的纳税申报切不可忘记。大家有任何涉税问题,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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