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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日报:年关将至,聊聊关于发票这些事 (一)
发布时间:2023-01-16 14:56:12来源:揭阳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发票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临近年关,有企业反映有部分发票尚未取得,遇到上述情况如何处理?今天我们通过几个常见的问题来与大家一起学习发票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问:A公司今年购进了一批材料,款项已支付,但没取得发票。如果年底前还未取得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A公司如果到明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没有取得发票,那以后年度再取得发票,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部分已税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您还有其他涉税疑问,欢迎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关注“揭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获得更多税收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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