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