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继续执行原纳税期限不变,即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申报缴纳期限依照不动产出租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9月30日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