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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纳税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20-11-18 11:45: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适用主体】

中国居民企业及居民个人。

【服务内容】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3.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情景问答】

1.问: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为《税收居民证明》)?

答:《税收居民证明》是国家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的协定优惠待遇,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企业或个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一种制式证明。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时,如果取得相应的收入且在投资东道国负有纳税义务(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适用我国与东道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减轻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就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其《税收居民证明》。

2.问:我企业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企业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去主管你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问: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向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问:我公司外派中国香港子公司的一位雇员取得一笔利息所得,在中国香港负有纳税义务,请问如果向中国香港税务局申请享受两地税收安排待遇,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明吗?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你公司该位员工需要提供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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