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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政协第九届四次会议第2020017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茂税函〔2020〕第2号
发布时间:2020-06-02 11:22: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共茂名市委统战部:

农工党茂名市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鼓励引导外出乡贤和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建议》(第20200173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市税务局大力组织落实各项支持乡村振兴税收政策,持续强化落实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富民兴村产业发展、推进农村消费提质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推进涉农普惠金融服务、支持扶贫捐赠事业、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支持农村土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税务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同时,市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一)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此函达。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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