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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日报:9月起,彩票一次中奖不超万元继续免个税
发布时间:2024-10-18 08:37:50来源:茂名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促进彩票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彩票中奖收入的性质、口径以及彩票机构登记管理等事项,便于购彩者进一步了解彩票中奖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支持我国彩票事业发展,国家对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2号公告,将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此,茂名市税务局提醒市民要注意把握两个要点:

一是“一次”界定很关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基于此,清楚掌握“一次”的界定十分重要。据介绍,目前,我国在售的彩票大体可分为两类: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举例说明,假设市民王女士购买“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张,全部中奖,中奖金额分别为20元、100000元。王女士购买的2张“刮刮乐”,应按照单张彩票中奖金额分别确定一次中奖收入。其中,一张中奖金额20元,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张中奖金额100000元,超过1000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0%=20000(元)。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税款20000元,并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是中奖人需主动配合登记。12号公告规定,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兑付电脑彩票中奖金额超过3000元,都需要登记彩票中奖者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

此外,12号公告第四条明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还需特别注意的是,12号公告虽然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但是对于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且尚未兑奖的彩票,也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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