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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8 14:31: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税务局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纳税人因对土地交易计税价格引起的纳税争议,依法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法律救济权等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等相关概念,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办法》确定了“孰高征税”的原则。纳税人申报的土地成交价格不低于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以下简称“核定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核定计税价格,且不按本办法规定陈述、举证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三)《办法》明确了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程序。

1.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办法》列举了5类正当理由:一是经法院的司法程序,判决、裁定价格较低的;二是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三是将土地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四是土地存在严重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同时明确了每类理由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核定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收到申请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4.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因“土地存在严重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理由提出争议处理申请的,需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确定评估机构后,申请人应持《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自行委托评估,并在收到《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反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等材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5.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申请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自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之日起),核实相关材料,并结合判决、裁定、公开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确定计税价格,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争议流程结束。申请人既不按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又未能按规定期限提交评估报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税款的,争议处理流程终结。

(四)《办法》明确了复核的“一次性”。对同一土地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税务机关只作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应以《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对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

(五)《办法》明确了纳税人对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采取行政和法律救济措施。纳税人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的,或者对《土地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上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且选择按申报的成交价继续土地交易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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