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更新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主要更新内容是什么?
相对《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茂名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不再保留“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二)不再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列入目录。
二、《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实施更新的依据是什么?
(一)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了公布。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施行,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上述政策变动,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相应进行了修改。现鉴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已不由茂名市税务局实施,不再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现在目录中予以删除。
因此,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