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有哪些规定?与之前的缓缴政策有何区别?
2.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3.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后,原已申请缓缴的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4.17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7.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8.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9.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缓缴?
10.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看不到【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是怎么回事?
11.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系统提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不能使用该功能,请问是怎么回事?
12.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困难行业和新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想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应当如何办理?
答:一是调整了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和补缴时间,即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6月30日前缴费。
二是明确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以及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6月30日前缴费;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4月30日前缴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三是规定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6月30日前缴费;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最迟于2023年1月31日前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此次扩围政策调整了5个困难行业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施期限和补缴时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化。
未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申请4月起缓缴的,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下:
适用范围 |
缓缴费款 |
缓缴费款所属期 |
最迟缴款期限 |
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4月至12月 |
2023年6月30日 |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
2023年4月30日 |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申请5月起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已缴纳的2022年4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可以申请退回。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下:
适用范围 |
缓缴费款 |
缓缴费款所属期 |
最迟缴款期限 |
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5月至12月 |
2023年6月30日 |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
2023年5月31日 |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3.5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调整后,原已申请缓缴的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答:不需要。税务机关将批量调整设置,原已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申报完缓缴期间社保费后,系统会自动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缴款期限调整为2023年6月30日。
4.17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17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
缓缴费款 |
缓缴费款所属期 |
最迟缴款期限 |
17个困难行业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6月至12月 |
2023年6月30日 |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
2023年4月30日 |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答:在缓缴期限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我省税务机关(深圳、东莞除外)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进入【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系统将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情形,提醒用人单位确认申请缓缴或者承诺申请缓缴。
如果用人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属于17个行业或者属于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名单的,进入模块后,界面将根据用人单位缴费登记时间、行业类型变更时间,自动显示可缓缴的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确认申请缓缴即完成办理。
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用人单位进入模块后,界面提示用人单位需签订《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用人单位选择所属行业类型,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缓缴。
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如果用人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属于17个行业或者属于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名单的,提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缓缴。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申请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应缴纳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其中: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截至目前,我省(深圳、东莞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市包括广州、珠海、中山、湛江、茂名和肇庆等六市。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状态具体为2021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出现亏损)。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等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用人单位须留存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亏损期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备查。
(3)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7.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和缴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
缓缴费款 |
缓缴费款所属期 |
最迟缴款期限 |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审批通过当月(不能早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 |
2023年6月30日 |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
审批通过当月(不能早于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 |
2023年1月31日 |
8.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
答: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填写《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提交申请。其中,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等条件实行告知承诺。用人单位须留存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亏损期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相关资料备查。
缓缴申请由县(区)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审核。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文书事项管理—事项进度管理】界面查询进度,也可以通过【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查询缓缴审批结果。
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用人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用人单位提供《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缓缴。
9.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后,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缓缴?
答:缓缴审批通过后,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自审批当月起至2022年底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
10.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看不到【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我省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其中,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截至目前,我省(深圳、东莞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市包括广州、珠海、中山、湛江、茂名和肇庆等六市。其他地市的用人单位暂时无法使用该功能模块。
11.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系统提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不能使用该功能,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我省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您单位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此不能通过该模块申请缓缴社保费。
12.用人单位缴费登记的行业类型不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困难行业和新扩围的17个困难行业,想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应当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判断适用的缓缴政策和缓缴流程:
如果判断属于22个困难行业的,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阶段性缓缴社保费】-【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选择所属行业类型,承诺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缓缴后即完成办理。
如果判断不属于22个困难行业的,但符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标准的,可登录【阶段性缓缴社保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申请缓缴。缓缴申请由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保文书事项管理—事项进度管理】界面查询进度,也可以通过【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查询缓缴审批结果。
答: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减员功能已优化,支持缓缴社保费企业在缓缴期间办理减员。用人单位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并已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办理减员。已缓缴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款应在缴款期限前缴纳,逾期缴费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