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达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总体目标,明确指出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和范围。
一、什么是“黑恶势力”?
黑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4个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具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或以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和范围: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