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张松周申请,我局决定对张松周税收违法案件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松周
纳税人识别号:441422196006172314
案由:张松周申请对我局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举行听证
调查人员:马天恒、陈艳、黄威龙
听证时间:2026年7月2日09时30分
听证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梅江三路办公区(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70号)四楼会议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