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2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1号),从2010年起至今,我市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
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