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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28 14:34:00来源: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48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2)、《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0年第1号),从2010年起至今,我市纳税人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缴纳。

现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自201671日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1日至1231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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