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参保扩面宣传力度,完善参保征缴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参保和征缴计划,强化计划执行监督。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积极开展扩面征缴,提高参保人群覆盖面,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做好重复参保清理工作,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落实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
二、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落实国家提标要求,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逐步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切实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本市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三、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同步推进门诊保障和个人账户改革工作,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完善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服务政策,进一步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实门诊特定病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规定。统筹门诊和住院救助资金使用,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按规定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四、着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2022年底前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和制度名称,统一规范各项政策项目名称和设置,按规定调整医保年度、筹资政策和待遇标准。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省级统筹,逐步推动全省范围内医疗保障基本制度框架、基本筹资政策、基本待遇支付政策、基金支付范围等规范统一。
五、织密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继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健全住院和门诊救助机制,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
六、持续深化医保支付管理
扎实推进“双通道”管理,落实全省统一的“双通道”药品范围,探索建立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医保支付标准试点方案,对试点药品实施医保支付标准。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全面推广DRG/DIP付费。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医保支付体系,落实中医优势住院病种分值库,对中医优势门诊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制定适宜在基层开展的中医基层病种。支持建设以县中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开展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研究探索按人头年龄分组付费等工作。
七、推进药品耗材集采和价格管理工作
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落实2022年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采任务,省级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超过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积极做好国家和省级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和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的续签工作,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推广线上结算。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八、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实现日常稽核、自查自纠和抽查复查“三个全覆盖”。开展部门联合监管,继续会同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深化打击“三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智能监控制度贯彻落实,建立完善医保信用评价制度,规范信用管理。用足用好《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宣传,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完善收支预算管理,扎实推进基金预算绩效一体化工作。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与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运用数据分析把握基金运行动态及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化解基金风险,保障基金安全。
九、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大力推动服务下沉,将参保登记缴费、信息查询及变更、异地就医备案、零星(手工)报销初审等业务下放乡镇(街道)一级办理,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下放至村(社区)一级办理。积极开通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和粤医保、粤省事小程序等线上参保缴费服务渠道,优化便民服务水平。鼓励将新生儿参保等与就医过程紧密相关的事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十、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实现平台功能应用尽用,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平台效能。全面深化15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落地应用,持续做好编码动态维护,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省市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商业银行、政务应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应用等领域探索合作机制。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