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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房产税新政:2026年起,从租计征与增值税申报期限统一
发布时间:2025-12-30 10:45:23来源:清远日报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记者在清远市税务局了解到,自2026年1月1日起,清远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迎来调整。新规明确清远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这一调整旨在实现财产行为税与流转税申报期限的衔接。

新政核心:从租计征房产税与增值税申报期“并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清远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据了解,之前从租计征房产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按年、季、月等周期进行申报。新政实施后,将统一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实现财产行为税与流转税申报期限的衔接,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需密切关注自身增值税申报期限,提前做好安排,确保按期完成房产税申报缴纳,提前规划房产税申报安排,避免因期限错位影响纳税信用。

从租计征房产税怎么算?四大要点需掌握

除缴纳期限变化外,税务部门针对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款计算、常见误区及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1.计税依据: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租金的,需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核定计税收入。

2.适用税率:一般税率为12%。但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

3.税款计算:应纳税额 = 房产租金收入 × 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房产,从交付出租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租金收入计征的,从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月起计征。

这些“认识误区”要注意,避免涉税风险

误区一: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就不用交税?

根据政策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收租金期间,房屋产权所有人需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非无需纳税。

误区二:“零租金”出租无需缴纳房产税?

对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况,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使用人不能以“零租金”为由免除纳税义务。

误区三:逾期申报影响不大?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按月计算),将按月扣减5分信用分值。虽设有信用修复机制,但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才是维护良好信用的根本。

政策如何落地?举例说明清晰算

为更直观理解政策变化,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阐释说明:

清远A公司拥有三栋库房,房产原值总计1600万元。2025年全部自用,2026年1月1日起整体出租,年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该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条件。

1.2025年(自用):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假设减除比例为30%,则应纳房产税 = 1600万元 × (1-30%) × 1.2% = 13.44万元。缴纳期限为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2.2026年(出租):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应纳房产税 = 300万元 × 12% = 36万元。其缴纳期限依照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拥有出租房产的企业和个人,应深入学习理解新政,按时、足额、合规申报缴纳房产税,共同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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