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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5: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9950XY):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清税一稽强催〔2021〕106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我局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清税一稽强催〔2021〕106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清税一稽强催〔2021〕106号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0〕5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罚〔2020〕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下述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入库。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17550806.67元,增值税12467118.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3355.94元、教育费附加374013.55元、地方教育附加249342.38元,合计31264637.15元,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缴纳罚款4066088.89元,加处罚金4066088.89元,合计8132177.7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庆贺,肖红丽

联系电话:0763386513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滨江路二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何庆贺,肖红丽(粤税稽4418201101、粤税稽L4418211108)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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