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季度(截至6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及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 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季度(截至6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及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 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