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因机构改革,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需重新确定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特制定本公告,明确自《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的计税毛利率的处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三、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后新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改造开发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5%。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五、其他
《关于清远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清地税发〔2012〕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