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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揭医保函〔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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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产业园、空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不符合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政策要求

经测算,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的要求,我市不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征政策。

二、认真落实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好《通知》有关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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