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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日期:2017-05-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作者:

 (一)境外所得的抵免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是允许纳税人抵免我国税款的最高数额,也就是这项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 

  1.抵免的类型 

  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1)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上文提到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3 税收饶让抵免:现阶段,只有在税收协定(或安排)有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税收饶让抵免,即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抵免限额的计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其中,境外所得的应税所得额包括: 

   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则可以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3.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一是,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二是,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是,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3)申请享受间接抵免的还需提供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4)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5)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以及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以及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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