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发票问题

日期:2019-07-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1.电子发票无法自动验旧,需到办税服务厅验旧,建议增加自动验旧功能

答:税务总局正在进一步优化电子发票管理,研究建设增值税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发票自动验旧相关功能已在考虑的范围。

2.在办税大厅领购发票时,一次性领购的发票有限,建议税务局能够增加发票领购份数

答:税务总局已于2019年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3.根据总局要求,对新办企业按普票50份,专票25份进行核定,会涉及发票拆本领用,发票能否以专票25份,普票50份进行包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且目前增值税发票领用已经没有“本”的概念,不会涉及拆本领用。

4.建议降低税控服务单位收费

答:税控单位收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就降低税控服务单位收费问题下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对降低税控设备价格,优化税控收费方式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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