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你该注意的八大要点!

日期:2019-06-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个申报期就要结束啦,没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赶紧来看看~~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八大要点:

1.适用主体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销售额计算区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销售额计算范围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对,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不需要删除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的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4.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5.加计抵减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如果发生进项税转出,此前已相计提加计抵减也要同步调减;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6.加计抵减方法

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需要任何审批,纳税人自己选择适当方式,线上或线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即可。《声明》信息录入成功后,申报纳税系统将自动开放“加计抵减模块”,纳税人自行计算填报加计抵减额,申报纳税系统将根据申报表内部勾稽关系,自动计算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8.政策执行期限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举个例子】

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6月,该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2019年6月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即问即答:

1. 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 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9.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0.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1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4.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6.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7.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8.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9.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21.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2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4.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25.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该100 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答: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该例中,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26.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27.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

2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31.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 “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 “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 “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32.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33.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因此,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34.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其 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35.B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

36.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航道疏浚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3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因此,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

38.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这里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9.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0.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

答: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1.我公司既从事国内贸易也兼营出口劳务,其他条件均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4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43.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4.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5.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该例中,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

46.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税务部门将在4内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

48.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适用,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该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4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50.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答:没有改变。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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