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情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二、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执行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调整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三、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即: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5月1日-7月31日为新旧出口退税率的过渡期。
例:
2018年7月31日前的出口业务
(1)外贸企业:
出口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业务,取得17%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7%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6%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
出口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业务,取得11%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1%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取得10%税率的专用发票,按10%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
(2)生产企业:
出口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业务,按17%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
出口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业务,按11%出口退税率申请退税。
2018年7月31日后的出口业务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为率11%的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